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陇川县退耕还林工程管办理法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  发布时间:2014-09-03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及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,落实"退耕还林、封山绿化、以粮代赈、个体承包"的政策措施,在通过2002-2005年四年来实施退耕还林工作的基础上,根据国务院《退耕还林条例》、《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(草)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》、《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》和《云南省退耕还林(草)试点管理办法》、《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:

() 坚持各级政府领导负责制。把退耕还林的"目标、任务、资金、粮食和责任"分解到各乡镇人民政府,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负责,任务分解到各村委会及各村民小组,实行目标责任制,确保任务的圆满完成。

() 坚持生态、经济、社会效益相统一。实行退耕还林,在确保生态目标实现的同时,要保证农民生计,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的吃饭、烧柴、增收等实际问题,真正做到"退得下、稳得住、能致富、不反弹"。

() 坚持"全面规划、分步实施、突出重点、先易后难、稳步推进"的原则。优先安排在两大区域:一是急需治理的滑坡、泥石流地质灾害严重区和生态脆弱地区;二是潞盈路沿线、南宛河水源区、乡(镇)政府面山、龙江河谷、境内主要交通干道的25º以上陡坡耕地、荒山荒地和疏林地。

() 坚持生态效益优先,兼顾农民吃饭、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;坚持生态建设和生态保护并重,采取综合措施,从根本上杜绝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。

() 坚持"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"。尊重农民的意愿,不搞行政强迫命令。通过政策引导,使农民认识到退耕还林既是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,又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、增加经济收入的必然选择,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,使退耕还林逐步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。

() 坚持"因地制宜、分类指导、实事求是、注重实效"。在保证农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,核准坡耕地面积、分布、结构,并根据财力、物力、人力和科技等条件,合理确定退耕还林任务,实地丈量退耕地面积。

() 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"退耕还林、封山绿化、以粮代赈、个体承包"的政策措施,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,实行"责、权、利"相结合。必须切实把握"林权是核心,给粮是关键,种苗是根本,干部是保证"这几项主要环节,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。

()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。要围绕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,依据不同区域自然条件的差异,按照适地适树的要求,相应确定适宜的造林树种。通过开展科技培训,挖掘乡土优良树种,推广使用生根粉(剂)、高效保水剂,引入先进育苗、造林技术等加大科技含量,做到规划、设计、施工都要严格按照科学规律办事。

() 坚持退耕还林与扶贫攻坚相结合,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相结合,与山区综合开发相结合,与基本农田建设相结合,推动山区农村经济的综合发展。

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,负责全县退耕还林项目的领导、组织、协调和监督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。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林业副县长担任,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局分管营林副局长兼任。发展改革局、林业局、财政局、农业局、监察局、审计局、水利局、国土局、农发行、信用社、扶贫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。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,负责本乡镇退耕还林工作的领导、组织、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。由分管林业的副乡镇长任组长,林业站长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。财政、林业、农业等站、所及项目村村民委员会为成员单位。各乡镇要抽调专职人员开展日常工作。负责全乡镇退耕还林的指导、督促检查及上报乡镇退耕还林补助兑付表格资料、粮食折现补助资金发放等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。

第四条 我县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县人民政府负总责,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项目目标责任制。退耕还林工程"目标、任务、资金、粮食、责任"分解到各乡镇人民政府。县、乡镇、村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,层层签订责任合同,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,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。

第五条 根据省、州下达的退耕还林年度任务,由县人民政府规划分解到各乡镇人民政府,各乡镇人民政府将任务规划落实到村、组、农户和具体地块,由县林业局牵头,会同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,共同编制退耕还林工程《年度作业设计》,并逐级向上呈报,经上级批准后严格按《年度作业设计》组织实施。

第六条 国家向退耕农户兑现的粮食、种苗和生活等补助,补助年限和补助标准按国家、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七条 大力提倡和支持大户承包退耕还林。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,实行"谁退耕、谁造林、谁经营、谁受益"的政策。农户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,与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,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,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林地权属证书,承包期可以延长到70年,允许依法继承、转让,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。

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技术培训。鼓励林业和农业科技人员进行科技、实用技术推广,提高退耕还林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产业开发的培植力度。

第九条 各部门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大力开展退耕还林工程各项工作,对退耕还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,由县、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、奖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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