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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4-09-02
为加强我局机关安全保卫工作,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的安全与健康,促进本局工作的正常开展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安全保卫涉及全局利益,全体干部职工应高度重视,切实负起责来。
第二条 实行各级负责制:
(一) 局长是本局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对本局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。
(二) 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对安全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。
(三) 局党政办公室为全面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部门,负责全局综合治理及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与实施。
(四) 各室股站所队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,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。
(五) 门卫保安人员具体负责局机关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,防止抢劫、盗窃、诈骗、打架斗殴等事故发生,负责打扫办公区周围的环境卫生,浇灌绿化草坪,防止他人毁坏花木,保证环境卫生整洁。值班时要衣着整洁,礼貌待人,认真询问进出人员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,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及公安机关报告。
第三条 成立本局安全领导小组,适时召开会议,分析安全保卫工作形势,制定防范措施,布置内部安全检查。
第 四条 八小时上班时间及加班时间,各室股站所队的安全由各负责人负责,要严格防火、防盗,杜绝事故的发生,下班时间和加班后必须认真做好各项安全保卫措施。八小时以外时间的公共安全由局党政办公室指定门卫专人负责,门卫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,守好电话,及时请示汇报,果断消除各种隐患。
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的,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六条 本制度由局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。